(2014)西执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张贵珍与张忠惠、何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0005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女。被执行人张某乙,女。被执行人何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民初字第0096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乙、何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借款本金4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张某乙、何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交纳执行款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申请执行费500元。后被执行人张某乙交纳执行款2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尚欠执行款20000元未履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张某乙、何某某于2014年6月30日前给付张某甲剩余借款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申请执行费500元已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西民初字第0096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某乙、何某某如未按约定履行和解协议内容,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存佳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龚武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