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宝诚科技公司与朱继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宝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朱继承,湖北宝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1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宝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诚科技公司),住所襄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大道。法定代表人刘玉宝,宝诚科技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雪平,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继承,男委托代理人江道强、张坤,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审被告湖北宝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诚建设工程公司),住所襄阳高新区春园路7号A座8楼801。法定代表人鲁文文,宝诚建设工程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宝诚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继承、原审被告宝诚建设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鄂襄新民初字第01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宝诚科技公司向本院递交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宝诚科技公司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宝诚科技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宝诚科技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新宇审 判 员 张 扬代理审判员 张敏杰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