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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2681-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赵红霞申请执行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红霞,王丽,孙培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2681-5号申请执行人:赵红霞,女,汉族,现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王丽,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孙培胜,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赵红霞与被执行人王丽、孙培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东法民初字第39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丽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煤田支行有存款账户(账号: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丽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煤田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XXX),冻结期限6个月。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48小时前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 鑫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岗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