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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新执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东风襄阳旅行车有限公司与湖北万山客车有限责任公司、吴克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风襄阳旅行车有限公司,湖北万山客车有限责任公司,吴克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襄新执字第00200号申请执行人东风襄阳旅行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万山客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克岸,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克岸,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东风襄阳旅行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万山客车有限责任公司、吴克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2013)鄂襄新民初字第010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湖北万山客车有限责任公司、吴克岸向申请执行人东风襄阳旅行车有限公司支付客车底盘款418500元和资金占用费37665元。但被执行人湖北万山客车有限责任公司、吴克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万山客车有限责任公司、吴克岸在银行的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战代理审判员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