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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无民一初字第0099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无民一初字第00992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武道平,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昕馨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汪美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