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无民一初字第0099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无民一初字第00992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武道平,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昕馨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汪美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