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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渭滨执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郭金海诉宝鸡市神火工业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侯玉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金海,宝鸡市神火工业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侯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渭滨执字第00111号申请执行人郭金海。被执行人宝鸡市神火工业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姜谭路谭家村二组。法定代表人侯玉珍,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侯玉珍。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241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郭金海诉宝鸡市神火工业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侯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该案调解书,被执行人宝鸡市神火工业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侯玉珍应于2013年1月10日前连带清偿申请人借款50000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给付义务,应承担执行费750元及逾期双倍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宝鸡市神火工业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侯玉珍银行存款50750元及逾期双倍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相同价款的收入,查封、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科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