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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民小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郑献臣与陶秀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献臣,陶秀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湛民小字第3号原告郑献臣,男,1952年9月12日出生。被告陶秀海,男,约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献臣与被告陶秀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献臣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献臣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献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献臣承担。审判员  齐晓旭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