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湛民小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郑献臣与陶秀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献臣,陶秀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湛民小字第3号原告郑献臣,男,1952年9月12日出生。被告陶秀海,男,约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献臣与被告陶秀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献臣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献臣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献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献臣承担。审判员 齐晓旭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