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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枞民一初字第0062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左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枞民一初字第00629号原告:左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左德池,枞阳县老洲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某某,女。原告左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小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左德池,被告谢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左某某诉称:左某某与谢某某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8月20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名左某甲,今年11岁,现读小学五年级,一直随祖父母生活。左某某与谢某某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打架。谢某某还与公婆和亲戚相处不好,造成家庭关系紧张,无奈左某某只好带其外出打工,但在外打工��谢某某经常和左某某争吵。现左某某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具状法院,要求与谢某某离婚。谢某某辩称:谢某某和左某某并没有大的矛盾,偶尔发生争吵,相互不搭理,并没有大的矛盾和冲突。谢某某不同意离婚,如果判决双方离婚,孩子由谢某某抚养教育,左某某支付抚养费,谢某某身体不好,左某某必须把谢某某今后的生活安排好。经审理查明:左某某与谢某某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8月20日经政府登记结婚。2004年12月24日生育一女,名左某甲。婚后一段时间双方感情尚好,近年来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进而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左某某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具状法院,要求与谢某某离婚。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左某某与谢某某婚后感情尚好,双方当事人并无根本性的矛盾及冲突。只是因生活琐事时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有所淡薄,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左某某与谢某某日后能够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加强沟通与交流,化解现有矛盾,夫妻和好是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左某某要求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左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小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孝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