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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邵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杨建国与钟平、官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国,钟平,官卫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邵民初字第61号原告杨建国委托代理人陈秋根被告钟平。被告官卫华。原告杨建国与被告钟平、官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建国的委托代理人陈秋根,被告官卫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建国诉称,2013年3月24日,被告钟平以家庭需归还银行贷款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2013年4月23日归还,如未按期归还,应按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钟平未按期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二被告为规避债务,于2013年5月22日在邵武市民政局登记离婚。请求判令:1、被告钟平、官卫华共同偿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从2013年4月2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负担。被告钟平未作答辩。被告官卫华辩称,被告钟平向原告借款,其根本不知情,该笔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只是收到法院起诉状后,才得知被告钟平有向原告借款,该笔借款是被告钟平个人行为,应由被告钟平个人偿还。被告钟平从2010年初开始,就沉迷于赌博,在外负债太多,为了偿还赌债,将三套住房全部卖掉。其对被告钟平的行为,无法忍受,双方于2012年5月登记离婚。离婚后,女儿由其自行抚养,现其是中学教师,月工资收入1,900元,没有能力偿还该笔债务,请求法院裁判时予以考虑。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书证二份:证一、《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收条各一份,用以证明2013年3月24日,被告钟平向原告借取现金50,000元,双方约定借期一个月,未按期还款,被告应按日千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的事实。证二、结婚证、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协议书各一份,用以证明,二被告于2003年1月12日登记结婚,2013年5月22日登记离婚,该笔借款系被告钟平与官卫华在婚姻关系期间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提供书证二份,经被告官卫华质证,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钟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借条,形式合法,内容明确有效,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钟平、官卫华未提供证据。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可以证实下列事实,2013年3月24日,被告钟平以家庭需归还银行贷款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2013年4月23日归还,如未按期归还,应按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钟平未按期归还。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同时查明,被告钟平与官卫华于2003年1月12日登记结婚,2013年5月22日登记离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钟平向原告杨建国借款5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5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被告钟平向原告杨建国借款50,000元,虽未约定利息,但约定了未按期还款,应按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现原告起诉时,要求被告钟平支付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即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因被告钟平的借款系在与被告官卫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官卫华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官卫华以该笔借款不知情,未用于家庭生活为由,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被告钟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平、官卫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杨建国借款50,000元,并支付从2013年4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钟平、官卫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 吉 培人民陪审员 缪 存 彬人民陪审员 吴 颖 慧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申屠聪琴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