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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禹民一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楠楠诉被告王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楠楠,王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禹民一初字第38号原告王楠楠,女,生于1981年,汉族,住平顶山市。被告王建军,男,50岁,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楠楠诉被告王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楠楠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楠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楠楠负担。审判员 :胡伟霞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康晓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