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禹民一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楠楠诉被告王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楠楠,王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禹民一初字第38号原告王楠楠,女,生于1981年,汉族,住平顶山市。被告王建军,男,50岁,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楠楠诉被告王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楠楠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楠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楠楠负担。审判员 :胡伟霞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康晓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