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金顺福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347号?申请人:金顺福,女,1964年11月13日生,朝鲜族。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吉市。委托代理人:金顺子,女,1949年10月27日生,朝鲜族。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龙井市。2015年3月30日,申请人金顺福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大韩民国水原地方法院安山支院对原告金顺福诉被告朴昌范离婚一案于2015年2月6日作出的2014第8654号判决书。该判决结果是:1.原告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水原地方法院安山支院对上述案件的2014第8654号判决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大韩民国水原地方法院安山支院2014第8654号判决书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审判长 母龙刚审判员 李德吉审判员 叶明晶?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全裕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