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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072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康玉成与湖北安盾安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玉成,湖北安盾安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0723号原告康玉成。被告湖北安盾安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中原路3号。法定代表人曹艳芬,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康玉成诉被告湖北安盾安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康玉成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康玉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玉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康玉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桢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云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