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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阳商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与邓立奎、郑炳臣、邓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邓立奎,郑炳臣,邓建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阳商初字第33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住所地济阳县。负责人李曰兵,行长。被告邓立奎,男,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郑炳臣,男,195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邓建华,男,195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与被告邓立奎、郑炳臣、邓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邓立奎、郑炳臣、邓建华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撤回对被告邓立奎、郑炳臣、邓建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善荣审 判 员  刘振江人民陪审员  安 敏二0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