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阳商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与邓立奎、郑炳臣、邓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邓立奎,郑炳臣,邓建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阳商初字第33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住所地济阳县。负责人李曰兵,行长。被告邓立奎,男,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郑炳臣,男,195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邓建华,男,195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与被告邓立奎、郑炳臣、邓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邓立奎、郑炳臣、邓建华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撤回对被告邓立奎、郑炳臣、邓建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善荣审 判 员 刘振江人民陪审员 安 敏二0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