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金某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某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004号罪犯金某。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2010)南川法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月25日本院作出(2012)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2664号刑��裁定,对罪犯金某减刑十个月。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金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4次记功的行政奖励,悔改表现突出,提请减刑一年八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金某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金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二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某减去有期徒��一年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 殊审判员 蔺 莉审判员 王宗富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