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诸昌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吴兴刚与李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兴刚,李金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昌民初字第161号原告吴兴刚。被告李金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兴刚诉被告李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需公告送达起诉状等应诉材料,故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杨奎友审 判 员 张洪鹏人民陪审员 徐焕东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