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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罗法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罗法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农民。被执行人罗某某,男,个体司机。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罗民初字第1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罗某某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停运费36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元,承担执行费50元。2014年3月24日,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罗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4年4月16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罗某某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停运费及案件受理费共计361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自愿放弃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执行请求。2014年4月17日,双方当事人已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的据已执行的生效判决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罗民初字第13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志强审判员  段志海审判员  银星文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