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中民辖终字第009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苏州市祥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敏强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敏强,苏州市祥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民辖终字第00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敏强,男,1951年7月3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市祥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进玉,总经理。上诉人高敏强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市祥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4)姑苏民五辖初字第00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高敏强上诉称:上诉人开设的苏州市平江区金色皇朝大酒店,租用了被上诉人的房屋,还租赁了此楼其他四十家房东的房屋,由于牵涉影响面大,要求将本案移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应具有下列情形: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本案诉讼标的额小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受理的范围,且不符合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的三种情形,故应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租赁房屋所在地即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苏州市姑苏区乔司空巷66号,属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作为本案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坚审判员 郑雄审判员 顾茵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