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沧刑执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李德财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德财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沧刑执字第560号罪犯李德财,男,196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青县人,现在河北省沧州监狱服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6月25日作出(1997)沧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德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0年5月14日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11月16日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至2021年11月15日),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5年1月24日、2008年5月15日、2011年3月15日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八个月和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于2014年4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提出,罪犯李德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共获得表扬奖励9次,考核记功1次,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建议减刑二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德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1年4月15日、8月15日、11月15日,2012年2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2013年1月15日、4月15日、7月15日,共获表扬奖励9次;2014年1月25日获考核记功1次;2012年12月30日获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干警证明人孟繁臣、原晋,罪犯证明人朱长明、尹占林的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评议表和罪犯减刑审核表及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附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德财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法应予以减刑。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德财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14年5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俊通审判员 谢盼书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文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