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民初字第0170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吴某乙、吴某丙析产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1705号原告吴某甲,男,汉族。被告吴某乙,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光明,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吴某甲,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第三人吴某丙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甲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甲撤回起诉。审判员 牛毅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