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古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古刑初字第58号公诉机关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8月5日出生于唐山市,汉族,小学文化,服务业人员,现住唐山市。2013年8月27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取保候审于现住址。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以古冶区院公诉刑诉(201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志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至2013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其经营的四海音像店内累计销售各类盗版光盘100余张,获利300余元。2013年6月29日,古冶区公安分局民警在四海音像店执法检查时,当场查获疑似盗版光盘869张,经河北省新闻出版局鉴定,其中的703张为非法出版物。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到案说明;情况说明;扣押材料;河北新闻出版局文件;传唤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个体户执照复印件;河北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书;告知笔录;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材料、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牟取私利,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非法音像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某某的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所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郝明红审 判 员 胡 琪代理审判员 王景贤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蒋晓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