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龙奖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龙奖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东刑初字第8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龙奖,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壮族,初中,农民���住田东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3日被田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辩护人郭华,阳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4)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龙奖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舒伟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龙奖及其辩护人郭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9日21时10分许,被害人黄某某驾驶桂LEJ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田东县平马镇恩隆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田东县平马镇恩隆大道城市春天叉路口路段时,车辆与对向正在左转弯由被告人黄龙奖驾驶的桂L273**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损坏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龙奖驾车逃离现场,后于2013年11月12日投案。田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公交认字(2013)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龙奖在该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龙奖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特提起公诉,请求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黄龙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亦无异议。辩护人郭华提出:被告人黄龙奖系自首,已赔被害人丧葬费,并愿意尽最大努力去赔偿其他损失,有悔罪表现。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9日21时10分许,被害人黄某某酒后驾驶桂LEJ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田东县平马镇恩隆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田东县平马镇恩隆大道城市春天叉路口路段时,车辆与对向正在左转弯由被告人黄龙奖驾驶的桂L273**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黄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龙奖驾车逃离现场。田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公交认字(2013)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黄龙奖在该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另查明,被告人黄龙奖于2013年11月1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再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黄龙奖的家属已赔偿了被害人黄某某家属经济损失129260元,同时被告人黄龙奖的家属已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帐户提存150000元作为日后赔偿被害人黄某某家属的赔偿金。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廖某某、林某某、黄某甲、宋某某的证言;(2)提取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3)扣押物品清单;(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现场图、照片说明;(5)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乙醇定性定量检验报告书、田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田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结论告知书;(6)抓获经过;(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8)丧葬费赔偿凭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强制保险赔款计算审批表、广西农村信用社电汇凭证;(9)户籍证明;(10)被告人黄龙奖的供述和辩解。上列证据,业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龙奖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龙奖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系逃逸,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黄龙奖逃逸后,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被告人黄龙奖的辩护人郭华提出的被告人黄龙奖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丧葬费,并愿意尽最大努力去赔偿其他损失,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黄龙奖具有自首情节,庭上认罪态度好,且案发后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向本院提存了150000元赔偿款,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黄龙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现根据被告人黄龙奖的犯罪事实、犯罪���质、情节和认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龙奖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农家成审 判 员 杨本干人民陪审员 向智作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向治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