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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德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德清县美丽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徐美丽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县美丽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徐美丽,徐春丽,杨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德保字第17号申请人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永安街119-121号。法定代表人郑毓。被申请人德清县美丽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清县禹越镇杭海路288号。法定代表人徐美丽。被申请人徐美丽。被申请人徐春丽。被申请人杨林。申请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7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7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魏利胜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沈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