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津法民初字第0361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重庆鹏瑞标准件有限公司与黄德波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鹏瑞标准件有限公司,黄德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03613号原告:重庆鹏瑞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b区,组织机构代码69392845-X。法定代表人:叶春芽。被告:黄德波,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鹏瑞标准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德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黄德波在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已先于本案原告重庆鹏瑞标准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终结诉讼,并入(2014)津法民初字第03072号案件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鹏瑞标准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海霞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伍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