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三初字第1034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市北环路(二期)西线工程bhx-2标项目部、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薛保同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市北环路(二期)西线工程BHX-2标项目部,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薛保同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三初字第10348号原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市北环路(二期)西线工程BHX-2标项目部,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负责人朱银浦,系该项目部经理。原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陈迪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新民,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王康康,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被告薛保同,男,汉族,无业,住兰州市城关区。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兰州市北环路(二期)西线工程BHX-2标项目部、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薛保同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市北环路(二期)西线工程BHX-2标项目部、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市北环路(二期)西线工程BHX-2标项目部、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定的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益所做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市北环路(二期)西线工程BHX-2标项目部、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薛保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市北环路(二期)西线工程BHX-2标项目部、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高 尚审 判 员 胡 剑人民陪审员 任国庆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伶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