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唐中南与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中南,何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197号原告:唐中南,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工人,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苏石花园。被告何华,男,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悦来乡下何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中南诉被告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中南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中南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中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唐中南负担。审判员 李剑平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方结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