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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芝执字第70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于晓东,于瑞晓,门见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芝执字第702-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解放路62号机械大厦270室。被执行人于晓东。被执行人于瑞晓。被执行人门见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的(2013)芝商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30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于瑞晓在其银行帐户内的存款43177.72元至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 东 超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大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