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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秀民初字第204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秀民初字第2042号原告吴某某,男,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陈某某,男,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案原告吴某某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仍不交纳,且又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庄红峰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海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