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株中法民一终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肖克兵与陈新建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克兵,陈新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株中法民一终字第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肖克兵,男,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湘潭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委托代理人何俊峰,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郭昌明,湖南宇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新建,男,196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委托代理人杨兴,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肖克兵因与被上诉人陈新建不当得利纠纷,不服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作出的(2012)株天法民一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肖克兵及其委托代理人何俊峰、郭昌明、被上诉人陈新建的委托代理人杨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审理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2)株天法民一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 艳代理审判员 曾 莉代理审判员 姜胜强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谭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