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颍执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李士勋与卢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士勋,卢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颍执字第711号申请执行人李士勋,男,1934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卢卫,男,1966年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1)颍民一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另查明,被执行人卢卫在陈桥镇政府青苗费补偿款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卢卫所有的在颍上县邮政储蓄银行帐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存款4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玉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