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裕执字第0034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马丙山与保定市国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裕执字第00348号原告马丙山与被告保定市国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裕民一初字第002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马丙山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保定市国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裕民一初字第002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 疆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晓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