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兰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牟正轩与甘肃红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宏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正轩,甘肃红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红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兰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牟正轩,男,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贾涛,男,汉族,甘肃正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甘肃红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旗公司),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何存礼,红旗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甘肃红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分公司(以下简��平凉分公司),地址:甘肃省临洮县。负责人郎如贵,平凉分公司经理。牟正轩与红旗公司、平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院(2013)兰民一初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红旗公司、平凉分公司未按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故申请执行人牟正轩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于2014年1月6日立案,执行标的为2221983元、执行费24620元,共计2246503元及2013年11月13日以后的利息损失。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红旗公司、平凉分公司送达了有关法律文书后,对上述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车辆、房产进行了查询,并向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案外人平凉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但均无结果,现申请执行人牟正轩暂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其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了本次执行程��终结的申请书。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兰民一初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且再申请恢复执行的时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戈银成执行员 许良鹏执行员 赵文燕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