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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民初字第143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北京鑫润加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宋庄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鑫润加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宋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初字第1435号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鑫润加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徐辛庄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肖景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峰,男。委托代理人胡凌,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宋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宋庄村。法定代表人王殿志,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鑫润加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润加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宋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宋庄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鑫润加公司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宋庄村委会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鑫润加公司和宋庄村委会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鑫润加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宋庄村民委员会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七万八千九百五十六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鑫润加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七万八千九百三十一元退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鑫润加投资有限公司。反诉费一万四千八百零七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宋庄村民委员会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一万四千七百八十二元退还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宋庄村民委员会。代理审判员  晋怡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