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响陈民初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温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响陈民初字第00150号原告温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兴富,响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其湖,响水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温某负担。审判员 朱加荣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