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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响陈民初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温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响陈民初字第00150号原告温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兴富,响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其湖,响水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温某负担。审判员  朱加荣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