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民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孙福国与邵华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福国,邵华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768号原告孙福国,男,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刘新德,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邵华山,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福国诉被告邵华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福国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福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福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福国负担650.00元。审 判 长 赵晶华审 判 员 汪 锋代理审判员 乔 木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苏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