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民民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尚某诉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边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828号原告尚某,男,汉族,1968年7月出生,少识字,甘肃省民乐县人。被告边某某,男,汉族,1966年8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原告尚某诉被告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尚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尚某负担。审判员 刘 洲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其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