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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余余商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郑杰与郑健、王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杰,郑健,王琦,彭建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余商初字第266号原告:郑杰。委托代理人:朱磊。委托代理人:李凡。被告:郑健。被告:王琦。被告:彭建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杰诉被告郑健、王琦、彭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杰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郑杰负担。审判员  谈国永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莲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