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甬象催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绍兴美纶化纤有限公司、赵荣富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绍兴美纶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甬象催字第8号申请人:绍兴美纶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钱清镇江南村。法定代表人:赵荣富,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绍兴美纶化纤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3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绍兴美纶化纤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该承兑汇票号码为40200051/23959652、汇票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出票人为浙江众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启鑫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为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3年12月3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6月30日、最后持票人为绍兴美纶化纤有限公司;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绍兴美纶化纤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余鑫审 判 员 戴鸣审 判 员 何滨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