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执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宁国权与江长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国权,江长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涉执字第451号申请执行人宁国权,农民。被执行人江长永,农民。本院在执行宁国权与江长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我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3)涉民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玉珍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