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民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原告焦庆光诉被告邢台市新永发建材精品城、王廷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庆光,邢台市新永发建材精品城,王廷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00048号原告焦庆光,男.被告邢台市新永发建材精品城.法定代表人王廷文,该精品城经理。被告王廷文,男.原告焦庆光诉被告邢台市新永发建材精品城、王廷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庆光及代理人杜朝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670元,由原告焦庆光负担。审 判 长 吴建申审 判 员 高彩霞代理审判员 王丽丽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虹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