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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任民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原告焦庆光诉被告邢台市新永发建材精品城、王廷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庆光,邢台市新永发建材精品城,王廷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00048号原告焦庆光,男.被告邢台市新永发建材精品城.法定代表人王廷文,该精品城经理。被告王廷文,男.原告焦庆光诉被告邢台市新永发建材精品城、王廷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庆光及代理人杜朝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670元,由原告焦庆光负担。审 判 长  吴建申审 判 员  高彩霞代理审判员  王丽丽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虹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