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硕商初字第012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昆山道普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康普斯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道普润滑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康普斯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硕商初字第0126号原告昆山道普润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宗明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梅辉,该公司员工。被告无锡康普斯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士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道普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普公司)与被告无锡康普斯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道普公司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道普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道普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9元(此款已由道普公司预交),由道普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邵 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玉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