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汽开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于殿全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于殿全、孙艳华、于佳立、于殿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汽开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于殿全、孙艳华、于佳立、于殿延。上列当事人因借款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吉长国立证字第460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于佳立所有的,坐落于绿园区的房产。二、查封被执行人于殿延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绿园区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艳民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左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