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非诉行审字第006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如东县国土资源局与阚鹤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如东县国土资源局,阚鹤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东非诉行审字第0065号申请执行人如东县国土资源局。��定代表人王福明。委托代理人杨小建。委托代理人黄娟娟。被申请人阚鹤如。申请执行人如东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5月2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东国土资罚字(2013)第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如东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东国土资罚字(2013)第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如东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如东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东国土资罚字(2013)第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申请人阚鹤如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俊审 判 员 陆身梅人民陪审员 陈久春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晔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