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陵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窦林通与祁俊杰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林通,祁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陵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窦林通,男,住山东省陵县城区。被执行人祁俊杰,男,住山东省陵县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窦林通与被执行人祁俊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动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陵民初字第361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