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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渭滨民初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宝鸡市海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魏鹏飞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海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魏鹏飞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渭滨民初字第00260号原告宝鸡市海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太白路。法定代表人牛海军,任执行董事。被告魏鹏飞,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海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魏鹏飞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市海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宝鸡市海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海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宝鸡市海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长 易 萍审判员 韩 菲审判员 贾丽丽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景列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