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李得斌诉刘宁、杨长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得斌,刘宁,杨长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民初字第264号原告李得斌,女,1992年6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云县。委托代理人张学良,云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刘宁,男,30岁,汉族,驾驶员,住河北省安平县。被告杨长菊,女,1978年2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云县。委托代理人杨培清,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县支公司。住所地:云县草皮街。负责人杨太安,该公司经理。原告李得斌诉被告刘宁、杨长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得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5元,减半收取21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 伟审 判 员 张志伟人民陪审员 潘继忠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彭新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