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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张泽与安庆市罗冲二手车交易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泽,安庆市罗冲二手车交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0209号原告:张泽,男,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委托代理人:孙文科,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市罗冲二手车交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法定代表人:丁伯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程玉伟,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焰,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泽与被告安庆市罗冲二手车交易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郑磊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