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l4)广刑终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l4)广刑终字第49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男,生于1976年2月7日,汉族,四川省旺苍县人,初中文化,无业。2008年7月被告人杨某某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旺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7月被释放。2013年6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旺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旺苍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4年3月17日经旺苍县人民法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旺苍县看守所。旺苍县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4)旺苍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悔罪,服从一审判决,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撤回上诉。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4)旺苍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王仲坚审判员 李 林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志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