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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丹商初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张浩与铜陵景和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浩,铜陵景和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丹商初字第1231号原告张浩。被告铜陵景和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五松镇观湖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郑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世涛。委托代理人史万全,安徽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浩与被告铜陵景和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浩,被告委托代理人黄世涛、史万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2年8月进入丹阳市恒大城进行二次结构装修工程施工。2012的8月至2013年9月期间,其装修材料包括:水泥、石子、加气混凝土砌块、混凝土水泥砖、红砖等全部由原告垫资提供,被告未能按合同履行付款义务。2013年8月10日双方签订付款协议后,被告仍未付款,请求判令被告给付价款356169.70元,并承担诉讼费。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于2012年9月17日与被告方代表程享晴签订该合同,约定由原告供给被告承建的丹阳市恒大城工地建筑材料。2、欠条一份,被告方程享晴于2012年12月3日向原告出具的欠条,证明被告欠原告材料款295610元,程享晴签名并加盖了被告公司的公章。3、欠条一份,被告方程其正于2013年1月25日向原告出具的欠条,证明被告欠原告材料款11130元,程其正签名并加盖了被告公司的公章。4、欠条一份,被告方程其正于2013年5月24日向原告出具的欠条,证明被告欠原告材料款40146.75元,程其正签名并加盖了被告公司的公章。5、欠条一份,被告方程其正于2013年8月10日向原告出具的欠条,证明被告欠原告材料款13972元,程其正签名并加盖了被告公司的公章。6、付款协议一份,证明被告方授权代表人程享勇于2013年8月10日与原告签订该付款协议,约定被告于2013年8月底付款50%,于2013年9月底付清。7、张浩供恒大城装修材料汇总一份,该材料汇总由被告制作,公司副总罗红玉,项目负责人程享勇,财务负责人程昌银在材料汇总表上签名确认,证明被告结欠原告价款356169.70元。被告质证意见为:证据1不清楚,程享晴不是被告公司的代表。证据2、3、4、5欠条上所盖的公章不是被告公司的公章,程享晴、程其正两人的身份不清楚,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证据6、7予以认可,因程享勇是项目负责人,罗红玉是集团公司的副总。程昌银的身份不清楚。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没有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价款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在承建丹阳市恒大城工程项目期间,向原告购买各种建筑材料。2013年1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张浩供恒大城装修材料汇总”,载明了原告共向被告供应各种建筑材料计376169.70元,已付20000元,尚欠356169.70元。铜陵建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罗红玉,丹阳市恒大城工程项目负责人程享勇在装修材料汇总上签字确认,且被告对“张浩供恒大城装修材料汇总”不持异议。此后,被告未付原告价款,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张浩供恒大城装修材料汇总及原、被告当庭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价款356169.70元的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该价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本院对被告辩称的观点不予支持。庭审中,被告对欠条上被告公司的公章提出异议,要求对被告公司的公章进行鉴定,后因被告对“张浩供恒大城装修材料汇总”上所欠原告价款356169.70元不持异议,故未提出鉴定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铜陵景和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浩价款356169.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44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原告承诺同意由被告直接支付或申请法院执行后再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和生人民陪审员  王吉保人民陪审员  陈天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束永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