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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槐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黑龙江蓝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解克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蓝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解克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槐民初字第48号原告黑龙江蓝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王跃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坤,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解克清,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黑龙江蓝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解克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由代理审判员牟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关为民、郑乃民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黑龙江蓝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解克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黑龙江蓝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诉称:原告系具备合法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受开发商委托负责济南市槐荫区发祥巷小区一期前期物业服务,2010年,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住宅),原告按约定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按约向原告缴纳物业管理费,但被告自2011年7月25日至2011年12月31日拖欠物业费416.7元,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拖欠物业费477.8元,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拖欠物业费477.8元,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拖欠物业费477.8元,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拖欠物业费477.8元,共计2327.9元。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至今未缴,按协议约定被告逾期缴纳物业费时,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0.3%交纳违约金。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2327.9元;判令被告支付上述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违约金2448.14元(以拖欠的金额为基数,按日0.3%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2013年12月31日);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解克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黑龙江蓝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解克清于2010年4月4日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一份,该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业主自办理入住之日起,需预交物业管理费,费用按照政府规定标准收取。在《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违约责任一章约定,乙方(被告)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原告)有权采取必要的方式予以制裁,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0.3%交纳违约金。被告房屋建筑面积为66.36平方米。自2011年7月25日起,按每月/每平米1.2元计算,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被告共拖欠物业费2327.9元。另查明,黑龙江新明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11年10月17日在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槐荫分局变更名称为黑龙江蓝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上事实,有原告黑龙江蓝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房屋结算移交协议书、业主临时公约及承诺书、拖欠物业费业主的违约金计算方法、公司名称变更的工商登记资料、致未交物业费业主的一封信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蓝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解克清于2010年4月4日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一份,由黑龙江蓝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对发祥巷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在该小区居住的业主在接受蓝郡物业提供的服务同时即应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客观来说,小区的物业服务本身具有一定难度,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很难达到“十全十美”的标准。这种难度存在的原因一是物业服务企业自身能力是否足够。二是物业服务企业接手的小区原来可能存在开发商与业主的矛盾,这种矛盾在物业服务期间可能会转移或演变成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的矛盾。三是小区内业主往往人数众多,对物业服务质量的评判标准不统一。正是因为小区物业服务存在困难,才更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团结合作、共同努力,创造美好、舒适的生活环境。这种美好、舒适生活环境既来源于物业服务企业的努力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能力,也来源于广大小区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而这种理解和支持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业主的正常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费用本身就是用于小区的正常运转和发展,也是小区赖以存在和正常运转的物质基础。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其提供的是服务,追求的是利润,此无可厚非。而服务的基础是物业费的收取、利润的来源是优质服务换取的物业服务费用。就小区内的业主个人而言,对物业服务可能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意见。因为对服务质量不满,小区业主也许会以拒交物业服务费用作为解决问题的手段。但适得其反,物业服务费用的拖延或拒绝交纳,带来的是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的快速下降,严重的甚至会导致整个小区“瘫痪”。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的提高、改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比例。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如果达不到物业服务企业“保本”的标准,那直接带来的就是服务质量的下滑,服务质量反而得不到提高。同时,对于物业服务企业而言,单纯收取物业服务费而不提供足质足量、让广大业主满意的物业服务也是不可取的。物业服务企业与小区业主本身就是长期的、相互依存的关系。只有不断提高物业服务质量,真正地想业主所想、急业主所急、做业主想做,才能赢取广大业主的欢迎。如果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形成和谐共处的关系,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也就不会再是难题。就本案而言,蓝郡物业的物业服务工作还存在需要改进之处,但被告解克清拒绝交纳物业费的做法本院不支持。因此原告黑龙江蓝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要求被告解克清支付拖欠的物业费,从2011年7月25日计算至2013年12月31日,共计2327.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其要求支付滞纳金的请求,因其工作尚存提高、改进之处,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解克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黑龙江蓝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2327.9元。二、驳回原告黑龙江蓝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解克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牟 阳人民陪审员  关为民人民陪审员  郑乃民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