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前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周海军诉被告孙艳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军,孙艳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前民初字第262号原告周海军,男,1975年8月6日生,汉族,木工。委托代理人徐德全,前郭县松江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艳彬,男,50岁,汉族,个体。原告周海军诉被告孙艳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海军诉称,2012年5月至6月,原告等木工受被告的雇佣为其做木工活。雇佣结束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应给付原告劳务费3.5万元,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据��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3.5万元。本院认为,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本院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海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0元,由本院全部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广和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翠彤 来源:百度搜索“”